訓練依據/依內政部消防署104.6.29「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修正規定:依據消防法第13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選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劃,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防火管理人「… 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前項講習時間不得少於12小時。」經受訓滿3年後需再複訓,方能繼續擔任防火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