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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省 鍋 爐 協 會 章 程 中華民國66年10月21日(六六)社二字第45969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71年02月09日第02屆第01次會員大會第01次修訂。 中華民國76年02月16日第04屆第03次會員大會第02次修訂。 中華民國78年02月26日第05屆第02次會員大會第03次修訂。 中華民國81年03月21日第06屆第02次會員大會第04次修訂。 中華民國83年03月05日第07屆第01次會員大會第05次修訂。 中華民國84年03月04日第07屆第02次會員大會第06次修訂。 中華民國87年03月29日第08屆第02次會員大會第07次修訂。 中華民國88年03月20日第08屆第03次會員大會第08次修訂。 中華民國90年04月22日第09屆第02次會員大會第09次修訂。 中華民國91年04月20日第09屆第03次會員大會第10次修訂。 中華民國92年04月26日第10屆第01次會員大會第11次修訂。 中華民國93年04月17日第10屆第02次會員大會第12次修訂。 中華民國94年04月16日第10屆第03次會員大會第13次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4月22日第11屆第01次會員大會第14次修訂。 中華民國96年05月05日第11屆第02次會員大會第15次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04月23日第12屆第2次會員大會第16次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8日第12屆第3次會員大會第17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台灣省鍋爐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研究鍋爐壓力容器等之技術知識、防止災害及協助政府推行勞工安 全衛生、環境保護工作,以達民生樂利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灣省台中市南屯區南屯路2段290號12樓之1,必要時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各縣市設置辦事處。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接受委託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等設備、機械之檢驗、鑑定等技術事項。 2、接受政府委託辦理鍋爐、壓力容器等設備、機械之代行檢查工作事項。 3、辦理鍋爐及其他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等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環境保護、 技術管理之研究、演講會、研討會。 4、辦理有關鍋爐等設備之燃燒效率及排氣之有害物濃度測定及簽證事項。 5、附設職業訓練中心辦理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 相關法令、機械設備技術等訓練。 6、發行有關鍋爐、機械、設備等之技術、書刊等事項。 7、與國內外有關機構之技術交流事項。 8、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設施事項。 9、辦理有關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危險物品運送、公寓大廈等管理人員訓練。 第三章 會員及其權利義務 第 五 條:1、凡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廿歲及具下列資格之一,經10年以上資深會 員2人以上介紹者得申請入會,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按章程 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得為本會個人會員。但介紹人每人每年以 介紹2人為限。同一事業單位員工人數30人以下者,個人會員不得超 過10人,員工人數超過30人者,個人會員不得超過20人。 (1)有關鍋爐等設備之檢查機構從事監督及檢查人員。 (2)從事有關鍋爐等設備之學術研究機構人員。 (3)大專相關科系畢業1年以上或高工相關科別畢業3年以上。從事 鍋爐等設備有關技術、設計、製造及維修工作經歷,且目前從事 有關鍋爐等設備之技術主管人員、經營決策人員及設計、製造及 維修工作人員。 (4)已取得各級鍋爐操作資格證照,且目前從事鍋爐之操作工作者。 2、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團體會員: (1)有關鍋爐等設備之設計、製造及保養事業單位。 (2)有關鍋爐等設備之使用事業單位。 (3)有關鍋爐等設備之學術研究機構。 (4)鍋爐等設備有關之機械設備製造、保養、使用單位。 3、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經理監事聯席會決議為本會名譽會員: (1)本會成立之發起人。 (2)國內外有關機構或學術團體之負責人,對鍋爐等設備之安全有特 殊貢獻者。 4、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贊助會員: (1)贊同本會宗旨並對鍋爐等設備之技術研究有興趣者。 (2)無鍋爐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公司負責人。 5、永久會員: 凡個人會員連續繳交常年會費達30年者。(不得一次繳交2年以上會費)。 第 六 條:會員不繳會費達1年以上,經催不繳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停權處 分;經停權處分2年以上之會員,未補繳會費復權者,得以自動除名處分。 第 七 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查明屬實,得由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 並提請會員大會追認通過。 1、違反法令、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名譽、侵害本會權益者。 2、刑事處分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宣告破產、禁治產尚未撤銷者。 3、損害本會會員之權益者。 第 八 條:會員得以書面逕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1、會員(含永久會員)得參加本會年會、演講會、討論會及其他特種 集會等。 2、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但名譽會員、贊助會員 無上述權利。 3、會員得享受本會出版之定期刊物及對本會出版之專門書籍資料與監製 物品等之折價優待。 4、得委託本會舉辦各種工業安全衛生服務,按規定折價優待。 5、刊登本會出版刊物之廣告得折扣優待。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及相關會議。 3、繳納會費。 4、協助本會推展業務。 第十條之1:本會團體會員得派代表2人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指派代表應可確認”在職 服務之證明文件)。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一 條:本會設理事15人候補理事5人,組織理事會,監事5人候補監事2人, 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理、監事遇有出缺時, 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 十二 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之。 第 十三 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 票最多者當選。 第 十四 條:本會設理事長1人,由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 之,以得票最多者當選,不得連選連任。 第 十五 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會以監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 票最多者當選。 第 十六 條: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為4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第 十八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理、監事之選舉及解職。 2、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3、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 4、處理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5、會員之除名處分。 6、通過本會財產之處分。 第 十九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3、召開會員大會,並提出會務報告。 4、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 5、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 6、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7、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 第 二十 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 2、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一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對外代表本會行使職權,對內綜理一切會務。 2、執行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議決議案。 3、召集理事會議及常務理事會議。 4、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 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2、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況。 3、審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及會務檢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1、經常審查理事會處理會務。 2、召集監事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會員大會通 過聘請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總幹事、副總幹事各1人,均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解聘時亦同。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總幹事視業務需要擬訂會務 工作,會務人員承總幹事之命分組辦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之工作人員。 本會會員在其他人民團體擔任會務工作人員者,如其服務單位之業務性質 與本會雷同者,不得擔任本會理、監事職務。 第二十七條:凡對本會任務具有貢獻或具有專門技術,其研究成績卓著者,得經理事會 聘為顧問。 第二十八條:本會為辦理有關鍋爐等設備、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技術服務及專題 研究任務,得聘專門技術人員擔任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職業訓練訓練機構等,其設立簡則、章程另訂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 三十 條:本會會員大會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會員三分之 一以上請求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下列各項之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會員之除名。 2、理、監事之罷免。 3、財產之處分。 4、法人團體之解散。 5、其他涉及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 但章程之訂定或變更應有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 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第三十二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15天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應在開會 前1日送達時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三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4個月舉行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四條:理事監事均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如連續請假2次,以缺席1次論, 如連續缺席2次,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入會費。 2、會員常年會費。 3、捐款收入。 4、本會舉辦事業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刪除。 第三十七條: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規定如下: 1、會員入會費: (1)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000元整。 (2)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3,000元整。 2、會員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300元整。 (2)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3,000元整。 3、名譽會員:免繳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4、贊助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比照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5、永久會員:個人永久會員免繳常年會費。 第三十八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 四十 條:本會如有解散或撤銷時,其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 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 第四十二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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